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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官”贿选屡禁不止成毒瘤
我省修订“村官”选举办法,拟规定贿选当选的无效,取消本届内再当选资格
  • 2011年01月14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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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济南1月13日讯(记者 李文鹏) 我省拟规定,在村委会选举中,通过贿选等严重违法行为当选者,不仅当选资格无效,还将被取消本届内再次当选的资格。13日,提交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审议的《山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修订草案)》中,对使用贿赂或暴力等违法手段进行非法选举的处理有了明确规定。

    省民政厅厅长张国琛表示,以贿赂或者暴力、欺骗、诬告、诽谤、虚报选票等违法手段进行非法选举,是村委会选举中的痼疾,并且屡禁不止,有蔓延的趋势。

    针对这一问题,修订草案明确规定了选举中的违法行为。主要包括,候选人本人及其亲友直接或者指使他人,以财物或者其他利益收买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选举工作人员或者其他有关人员;以暴力、威胁、欺骗、诬告、诽谤或者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等。

    修订草案规定,如果发现上述行为,当选村民委员会候选人的,将被取消资格;已经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当选无效,并取消其本届内再次当选的资格。对上述违法行为,村民有权向相关部门举报;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省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山东法策律师事务所主任张法水认为,贿选已经成为当前农村基层民主建设中各种弊端的集中体现,亟须通过调整法律来进行规范。

    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规处处长江守涛则认为,贿选成为“毒瘤”的主要原因之一,是目前的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查处机关没有进行明确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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