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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官”选举拟规定“女士优先”
  • 2011年01月14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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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济南1月13日讯(记者 李文鹏) 13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对《山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修订草案)》进行审议。该草案拟规定,在今后“村官”选举中,妇女将在一定程度上获得优先权利。

    2010年10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进行了修订,在保障妇女参政议政等方面做了新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

    我省《村委会选举办法》也对此作出了一系列新规定,以确保这一规定不被空置。除在总则中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外,还在候选人的产生、确定当选、补选及村民代表构成等方面,都对此作出了更为具体的规定。

    依据修订草案,“经预选确定的候选人中应当至少有一名妇女,没有的则以获得直接提名最多的妇女为候选人”。另外,还明确规定优先选举妇女和确定妇女当选,即“获得过半数赞成票的人数等于或者多于应选人数,有妇女获得过半数赞成票的,应当先确定得票最多的妇女当选,其他当选人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

    另外,如果出现获得过半数赞成票的人数少于应选人数的情况,除去已经获得过半数赞成票的人当选外,在针对不足名额另行进行的选举中,如果当选人中没有妇女成员,则在“另行选举时应当优先选举妇女”。而且,“在补选时,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如果没有妇女成员,则“应当先补选妇女成员”。

    对于妇女在村民代表中的比例,修订草案也进行了特别规定,即妇女村民代表占村民代表总数的比例规定为“应占三分之一以上”。“这些规定,对保证妇女参政议政、保护妇女合法权益,必将起到实质性的推进作用。”省民政厅厅长张国琛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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