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济宁1月19日讯(记者 晋森 通讯员 冷西金 周祥云) 孟某驾摩托车与一辆汽车在十字路口相撞,汽车又变向撞向路旁的两辆摩托,并致张某受伤。近日,曲阜法院判决,除汽车司机刘某和保险公司赔偿张某医疗费等费用8.5万元外,孟某也承担20%的民事赔偿责任,赔偿1万元。
2010年6月23日,张某和朋友有一笔生意需要面谈,二人恰都骑摩托车在外,于是电话约定在104国道曲阜城北一路口相见。晚上6时,两人把各自摩托车停在路边,蹲在一旁聊了起来。5分钟后,另一摩托车司机孟某由西向东过路口时,与一辆向北行驶的轿车相撞,轿车司机刘某为躲避孟某,猛转方向,将正在聊天的张某的左腿和右小腿撞伤,张某和朋友的摩托车也被撞坏。
经交警部门现场勘验认定,刘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孟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张某无责任。张某住院治疗后,经司法鉴定均构成十级伤残。因赔偿协议未达成,张某将汽车车主刘某和摩托车主孟某,以及轿车入保的保险公司告上法庭。孟某认为,张某伤是刘某的车辆直接碰撞造成的,自己未与他发生直接碰撞,故不该承担责任。
法院一审后认为,刘某驾驶的轿车是因为先与孟某驾驶的摩托车相撞,才导致撞上张某。交警大队认定刘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孟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张某无责任的事实清楚,责任明确,被告孟某虽有异议,但未提供足够证据证明其没有责任,故法院对事故认定书应予以采信。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张某后,剩余的部分应以事故责任划分为依据,由刘某和孟某按8:2的比例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