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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售期内房价涨幅不得超10%
  • 2011年01月22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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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济南1月21日讯(记者 马云云) 根据济南市政府21日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房地产调控政策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的通知》,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价格调整幅度超过10%的要重新申报预售方案,严禁捂盘惜售。销售价格异常的商品房项目可被暂停网上签约。

    《通知》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商品房预售许可管理规定,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一房一价对外销售。销售价格调整幅度超过10%的,必须重新申报预售方案。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在取得预售许可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严禁捂盘惜售、虚假销售、哄抬房价等违规行为。

    对销售价格异常的商品房项目,有关主管部门应及时约谈企业负责人,责令其限期整改,直至采取暂停网上签约、合同备案等行政措施,切实保障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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