鱼台县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 赵伟军
本案中,双方的争论点在于医院赔偿后,用人单位还用不用赔。受害人谢某认为,自己既然是在受单位派遣,务工时受伤,就应该算是工伤,用人单位也就理应赔偿。用人单位济宁某物业公司却认为,医院只要赔了钱,单位就不用再赔,也就是说,医院是替用人单位赔了钱。从法律上来说,用人单位的说法不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意见和《劳动法》、《工商法》规定,人身伤害必须赔偿,工伤必须赔偿。这就决定了劳动者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人身侵害时,可以得到侵权人和用人单位的双重赔偿。
本案中,谢某得到的医院赔偿属于侵权赔偿,济宁某物业公司作出的赔偿属于工伤赔偿,两种赔偿并不牵扯。所以,作为用人单位的济宁某物业公司应当赔偿谢某的工伤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