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济宁1月24日讯(记者 晋森 通讯员 唐秀利) 双方因为摆摊发生纠纷,赵某打了对方王某一耳光,王某要求找个地方了结“恩怨”,结果发生厮打,赵某情急之中又将王某朋友捅成重伤,事后尽管他后悔不已,但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近日,赵某被济宁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2010年10月5日晚,赵某因琐事跟王某发生纠葛,并踢了王某卖玩具的摊子,打了他一个耳光。王某越想越觉得委屈,于是约来朋友卢某等3人,告知其被赵某纠缠一事,并打电话约赵某到济宁市汽车南站东门处见面,在电话中告知赵某“了结他们之间的事情”。当天23时许,赵某与朋友应约到达济宁市汽车南站东门处后,与跟随王某前来的卢某等3人发生口角继而开始厮打,情急之下赵某掏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将卢某的肚子捅伤后逃走。经鉴定,卢某的伤情属重伤。事情发生后,赵某的亲属跟卢某的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得到了受害人及其家人的谅解,但赵某仍将为自己的鲁莽付出代价。
法院一审后认为,赵某伤害他人身体,并造成一人重伤的结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但赵某系初犯、偶犯,归案后及庭审中皆认罪态度较好,案发后能够积极主动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酌情可以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