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孤儿监护人向孤儿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出具以下材料:
(1)公安机关、医疗机构出具的孤儿父母死亡证明;人民法院宣告孤儿父母死亡或失踪的证明;村(居)委会出具的孤儿父母死亡证明(须村〔居〕党组织书记签字,村〔居〕委会盖章),同时须提供3名邻里知情人的证明材料。
(2)超过18岁仍在校就读的孤儿,须学校出具学籍证明。
(3)一方父(母)死亡,另一方父(母)患有严重精神病的,须市、县两级精神类专科医院同时出具诊断证明和病历记录。
(4)一方父(母)死亡,另一方父(母)或父母属于服刑人员的,须法院出具刑事判决书。同时提供孤儿身份证(或户口簿、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3份、孤儿本人近期1寸免冠照片4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