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济宁2月15日讯(记者 晋森 通讯员 唐秀利)济宁市中区的董某却趁男友不备偷走了他包中的5000元钱,尽管男友出具了谅解书,但董某终因触犯法律而受到惩罚。近日,济宁市中区法院一审判决董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法院审理查明,在2010年9月12日,董某与男友李某在济宁市区红星路的一家宾馆同住,后李某去卫生间洗漱,董某看到男友暂时离开,便把男友包中的5000元现金盗走,并离开宾馆。李某返回后看到包中的现金丢失,董某也不见了踪影于是报案,董某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在庭审过程中,李某主动出具了一份谅解书,称其与董某系恋人关系,恋爱期间关系一直很好,董某盗窃只因她家里需要用钱且是一时冲动,因此不再要求董某赔偿盗窃款项,并对董某表示谅解,请求法院对董某从轻处罚。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董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董某在庭审中能够自愿认罪,系初犯、偶犯,且受害人李某对其表示谅解,可视董某有悔罪表现,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判决董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