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济宁2月16日热线消息(记者 晋森 通讯员 许贵梅) 泗水的八旬老太孔某只有一个女儿,于是按照农村习俗“过继”了郑某作为儿子,并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岂料郑某并没有尽到赡养义务,而只是看中了协议中的“遗赠”,于是孔某请求法院解除协议。日前,泗水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解除郑某和孔某之间的遗赠扶养协议。
法院审理查明,1965年,孔某携一女与丈夫结婚,婚后未添子女。2006年,其丈夫病故,因孔某夫妇没有男孩,按照民间习俗,孔某商定“过继”郑某给其丈夫“摔盆子”。同时,在村委会的主持下,孔某与郑某签订了书面的《遗赠扶养协议》。协议中写道,孔某丈夫的丧事由郑某办理,孔某日后由郑某负责赡养照顾。孔某的日常生活由村按五保的有关规定予以照顾,其房产归属郑某所有。随后,郑某为孔某的丈夫办理了丧事。
2007年,孔某摔伤,郑某没有尽到赡养义务,孔某到其女儿家居住至今。孔某称,自其丈夫去世后,郑某并没有按照协议的约定对其尽扶养义务,都是其女儿在照顾自己。于是,孔某以郑某不尽扶养义务为由,向泗水法院提起诉讼。
泗水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据此判决解除孔某与郑某之间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