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晚报数字版
站内搜索: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法官点评
  • 2011年02月17日 作者:
  • 【PDF版】

    泗水法院民一庭副庭长张祥峰法官认为,本案中孔某按照农村习俗“过继”郑某,且二者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协议签订后,郑某给孔某的丈夫办理了丧事,尽了部分扶养义务。

    但自2007年6月份起,原告孔某一直居住在其女儿家,郑某没有尽到扶养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遗赠附有义务的,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孔某主张解除《遗赠扶养协议》,取消郑某接受遗产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故法院判决解除孔某与郑某之间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继子不养八旬继母
法官点评
识别假发票
金乡法院
帮问
许愿灯还需“悠”着放
夫亡赔款不分给公婆儿媳不当得利应返还
通信地址:中国 山东省 济南市泺源大街6号F15   邮编:250014   E-mail:wl@qlwb.com.cn
电话 新闻热线:96706   报刊发行:0531-85196329 85196361   报纸广告:0531-82963166 82963188 82963199
副刊青未了:0531-85193561   网站:0531-85193131   传真:0531-86993336 86991208
齐鲁晚报 版权所有(C)   鲁ICP备050043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