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水法院民一庭副庭长张祥峰法官认为,本案中孔某按照农村习俗“过继”郑某,且二者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协议签订后,郑某给孔某的丈夫办理了丧事,尽了部分扶养义务。
但自2007年6月份起,原告孔某一直居住在其女儿家,郑某没有尽到扶养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遗赠附有义务的,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孔某主张解除《遗赠扶养协议》,取消郑某接受遗产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故法院判决解除孔某与郑某之间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