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北京2月25日电(记者 白瀛 周玮) 全国人大常委会25日表决通过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规定义务的,文化主管部门可以取消其代表性传承人资格,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丧失传承能力的,文化主管部门可以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
该法规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履行的四项义务: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妥善保存相关的实物、资料,配合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益性宣传。
该法规定,境外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与境内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术研究机构合作进行。
根据法律规定,境外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文化主管部门批准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的,由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及调查中取得的实物、资料;对情节严重的个人,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情节严重的组织,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