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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实施,货运门槛提高
想干货运至少得有五辆车
  • 2011年03月01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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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李继远

    2月28日,记者从德州市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处了解到,《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今日正式实施。这标志着实施了15年的《山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废止。新《条例》增加了不少和市民生活息息相关的规定,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单位不得异地培训、货运门槛提高等。

    安装GPS提高安全性

    在道路运输安全方面,《条例》对道路运输安全生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条例》首次明确规定客运班车、包车、旅游客车、出租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应当安装和使用符合相关标准的卫星定位车载终端等行车安全和信息化设施,并保证其正常运行。 

    同时,规定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应当在公共汽车及公交场站醒目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识,并保持灭火器、安全锤、车门紧急开启装置等安全应急装置完好。 

    如违反《条例》规定,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者交通运输监察机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培训单位不得异地培训

    《条例》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也做出了新的规定。其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受理机动车驾驶证考试申请时应当查验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核的培训记录。并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单位不得采取异地培训、恶意压价、欺骗学员等不正当手段开展培训活动,不得允许非本单位的教练车辆以其名义进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规定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车应当按规定使用标识、号牌和携带车辆营运证,安装和使用培训计时管理系统,在规定的教练场地内培训。

    禁止使用报废的、检测不合格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

    货运门槛提高

    《条例》提高了货运准入门槛。“取得道路普通货运、道路货物专用运输经营许可,应当向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具备以下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资金;(二)有五辆以上经检测合格的车辆;(三)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四)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措施;(五)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以及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

    “条件相比以往有了很大提高。”德州市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处的相关负责人提醒近期打算从事普通货运的经营者,要及时了解政策规定,不可盲目购买货运车辆,以免不符合规定要求,耽误运营。

    《条例》对于货运准入条件的提高,有利于改变道路货物运输市场“多、小、散、弱”的状况,对于发展现代物流业,提高道路货物运输行业综合竞争力和公共服务能力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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