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3月14日讯(记者 苑菲菲) 14日,记者从市消保委获悉,青岛、北京、天津、上海等22家城市消费维权单位组成的维权联盟认为,汽车销售商加价售车行为涉嫌违法,呼吁叫停该行为。
22家城市消费维权单位指出,近两年,有关加价售车的投诉上升很快。一些经销商利用消费者急于提车的心理,在厂家指导价外,要求消费者额外再支付一笔费用。少则三五千、多则三五万,且不给任何收费凭据。有的销售商收取异地提车费,有的强制加装数万元的装饰,实际价值不超过千元。
对于上述行为,汽车厂商推说加价是经销商的销售行为,厂家无权过问。经销商则称价格的浮动是由市场供求决定,因为汽车价格是完全放开的,物价部门也无法监管。对此,消费者深恶痛绝又无可奈何。收费加价到底合不合法?究竟如何定性加价行为?经销商是否有权对消费者狮子大开口?
14日,青岛、北京、天津、上海、重庆、香港、澳门、大连、厦门、深圳、沈阳、长春、哈尔滨、南京、杭州、济南、武汉、广州、成都、西安、昆明等21城市的消协(消委会、消保委)及中国消费者报社,共22家城市消费维权联盟成员单位,联合发布维权观点,
一致认为该行为是供求决定价格论掩盖下的一种违法行为,不但违反了国务院价格监管法规,而且侵犯了正常排队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收取加价款实际上是收取商业贿赂,强制搭售汽车装饰涉嫌不正当竞争。
对此,22家城市消费维权联盟成员单位呼吁,消费者应提高维权意识,坚决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有关执法部门同时应加强监管,严厉处罚这一违法违规行为,遏制加价售车现象的蔓延。
维权单位观点
上述维权单位认为,加价款是急于提到紧俏车型的消费者为超越排在前面的购车者额外支付的一笔“加急补偿费”,导致正常排队人等候时间延长,提车时间推迟,使用权受到一定程度的损害,所以加价款应作为对正常排队不能及时提车的消费者的“补偿费”,其权益属于正常排队的消费者。经销商将这笔费用塞进腰包,变相侵害了消费者的财产权。
加价售车还违反了国务院颁布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一条第三项“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规定,理应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销售商既不开发票也不上税的加价款,造成了国家税收的流失。因为国家征收车辆购置税的核定依据是厂家指导价,即使开具装饰费或维修服务费发票,由于税种不一样,前者税率只有5.5%,而车辆购置税税率约10%,仍有偷逃税款之嫌。
强迫消费者以畸高价格购买装饰,推出高配版、搭售保险、强制贴膜、加装GPS导航系统、倒车雷达等变相加价的做法,既损害了消费者利益,也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的规定。
经销商利用职务便利提前将车拿给“加塞儿者”,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涉嫌收受商业贿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