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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房坍塌砸坏物品房主担责赔偿3.5万
  • 2011年03月16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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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济宁3月15日讯(记者 晋森 通讯员 李静) 将房屋出租做厂房,不料屋顶坍塌还砸坏了放置在屋内的物品,租房者索赔20万,房主直叫屈。因房屋坍塌造成损失客观存在,近日,济宁市中区法院判决房主赔偿部分损失共计3.5万元。

    2010年11月,在济宁市中区太白楼西路一院内,王某租赁的两间办公室屋顶突然坍塌,造成王某房屋内的物品损毁,使王某的正常生产经营停止。坍塌的两间办公室是租赁李某的,租赁后王某曾对该房屋进行装修,做了吊顶、隔段,房主李某又对该租赁房屋进行了维修,屋顶换了苇箔、瓦。坍塌事发后,双方均未向有关部门报案,对房屋屋顶坍塌的原因及屋内砸坏的物品均未认定。之后双方因赔偿问题协商不成,王某起诉李某至法院。

    李某称,王某的装修行为违反了房屋租赁合同中“乙方不得擅自改造甲方的房屋设施”的约定。王某擅自进行吊顶、做隔段,导致房顶受力结构改变,是房顶坍塌的最直接原因,自己不承担责任。王某则认为,屋顶突然坍塌,造成屋内物品损毁,致使他的正常生产经营停止,损失惨重,由此向李某提出索赔20万。

    法院一审后认为,李某不能证明屋顶坍塌的原因系王某吊顶、隔断造成,故李某应承担因屋顶坍塌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同时,事发时双方对当时损坏的物品未予认定,也没有经有关部门给予鉴定,王某不能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损失物品都是房屋坍塌时损坏的。

    鉴于房屋坍塌造成损失客观存在,根据公平原则,房主李某应对屋内常用的办公用品按照评估价值予以赔偿。法院依法判决李某赔偿王某物品损失3.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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