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争论的焦点在于保险公司辩称,应为未起诉的两名受害人预留保险份额,是否可行的问题。
法庭审理时查明,本次交通事故中另外两名受害人,已与被告徐某在鱼台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达成协议,由徐某赔偿两人各17000元和1000元,且表明本事故一次性结案,双方今后永无任何纠葛,即徐某对另外两名受害人已赔付完毕,所以即使只有一半受害人起诉,保险公司也应赔偿全额,法庭对某保险公司当庭提出的辩称理由未予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