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邹城3月23日讯(记者 晋森 通讯员 张凯) 邹城一家旅行社组织游客“江南游”,在苏州负责接团的当地旅行社由于行程安排不周令游客产生不满,苏州的旅行社退还了部分费用,岂料后来该旅行社声称多退了门票费,将邹城的旅行社起诉。近日,邹城法院一审判决苏州的旅行社因未提供相应证据,依法驳回退门票费的诉讼请求。
2010年10月15日,江苏苏州某旅行社与山东邹城某旅行社通过传真签订了委托合同,约定邹城的旅行社委托苏州的旅行社接待“苏州精华四日游”旅行团,另有费用标准等若干条款。邹城的旅行社给付定金1500元,团费余额8000元待团到后付清。但随着旅程的开始,烦恼也随之而来,在行程安排及吃、住问题上游客们很不满意,与苏州的旅行社数次争吵,后有些游客不去景点,也拒绝去指定酒店就餐。后来苏州的旅行社退还了相应的门票及餐费。2010年11月,邹城的旅行社突然收到了法院的传票,原来是苏州的旅行社起诉要求其返还当时多退的808元费用,以及因诉讼产生的交通费400元。
法院开庭审理查明,由于游客不满意等因素,苏州的旅行社退还了部分门票及餐费,后来称退回门票等款项时多退了808元的费用,要求邹城的旅行社予以返还,但邹城的旅行社否认多收了808元款项。同时苏州的旅行社对于自己的主张未提供证据证明,应承担对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对于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团费808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遂驳回苏州该旅行社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