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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拟首次对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立法
没有环保标志车辆不能上路
  • 2011年03月31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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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济南3月30日讯(记者 李文鹏) 30日,《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提交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审议,这也是山东首次在全省范围内对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立法。根据该草案,我省将规定环保标志认定先置,未取得环保检验标志的车辆将不得上路行驶。

    据了解,省内的济南、青岛等地,已经立法规定为机动车加贴相应的环保合格标志;外省市也出台了相关的地方性法规,对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进行管理。这次准备出台的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则是山东首次在全省范围内对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立法;同时,也是首次在全省范围内推行“黄标”、“绿标”。

    条例草案提出,要对全省机动车实施环保检验标志管理制度。环保检验标志分为绿色环保检验标志和黄色环保检验标志。

    根据条例草案,机动车经过环保检验达到排放标准的,环境保护部门应该按有关规定核发绿色环保检验标志;达不到排放标准但不属于强制淘汰的,核发黄色环保检验标志;如果达不到排放标准而且属于强制淘汰的车辆,将不予核发环保检验标志。

    经环保检验达不到排放标准的机动车,还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维修并进行复检;经复检后,按规定核发相应的环保检验标志。

    按照条例草案的规定,机动车没有取得环保检验标志不得上路行驶。对没有取得环保检验标志的机动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不予核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交通运输部门也不予办理营运机动车定期审验合格手续。

    机动车没有取得环保检验标志上路行驶的,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暂扣机动车行驶证,并通知机动车所有人或使用人提供环保检验标志或补办相应手续,可以并处200元以下罚款。

    同时,禁止伪造、变造机动车环保检验标志,并禁止使用转让、转借、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环保检验标志。如果违反该规定,伪造的标志将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相关人员还将被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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