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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整治购车合同霸王条款
“问题车”只修不赔最高罚3万
  • 2011年04月08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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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李倩 马辉 本报通讯员 曹玉 张元志

    试驾过程中造成的意外等一切损失,均由试乘试驾者承担全部责任;因订车人原因要求变更或取消订单时,订金不予退还……这些让购车者熟悉又头痛的霸王条款将被禁止。  近日,济宁市工商局启动了《整顿规范合同格式条款实施方案》,并通报了济宁汽车销售服务业存在的七类违反规定的格式条款,对自查自纠后仍使用不平等条款的经营者,将最高罚款3万元,并将列入不良信用“黑名单”。

    七类购车合同霸王条款将被清理

    3月3日至15日,济宁市工商局的6名工作人员对济宁城区的59家汽车销售企业进行了走访调研,在收集的57份汽车销售合同和2份汽车试乘试驾协议中,共发现涉嫌违规的格式合同条款89条,经过整理归纳,对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七类违规格式条款进行了通报。

    根据工商部门发布的《济宁市汽车销售服务行业使用合同格式条款情况点评通报》,试乘试驾协议中销售商的免责条款;“购车订金”在合同违约时不平等使用;汽车配置或价格发生变动由消费者承担;厂家原因导致不能交车销售商无责任;限制购车人对车辆的使用和处置权;质量问题只修不赔;非指定维修厂保养拒保等七大类违反《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的规定格式条款被纳入了整顿范围。

    8日,记者在济宁市工商部门看到,不少汽车销售合同上都有明显的标记。合同科科长王守业挑出其中一份购车合同向记者介绍,汽车行业的“霸王条款”大多存在于汽车销售合同和保养手册中。王科长表示,销售商在和消费者签订《汽车订购单》、《购车意向书》等协议,都规定消费者要预付购车订金,一般合同成立后该订金会充做购车款使用。但协议中卖方常会加重消费者的违约责任,卖方违约不能按协议交付车辆时,则会无息退还购车订金不承担违约责任,买方违约则会被全额没收订金。

    市民:刚买新车被“整容”

    新车出了质量问题只修不赔、非指定维修厂保养将失去5年或10万公里的质量保证……8日,在记者对市民的采访中,不少车主对汽车行业存在的霸王条款倍感头痛和无奈。

    市民刘女士说,她买车的时候只有一张提车单,经销商并没有给自己签订购车合同,但提车单和保养手册中都规定首保3个月或5000公里,以先到为准。而她每天上下班开车,一个月连200公里都跑不到,三个月也最多跑1000公里,而根据先到为准她认为很不合理。“前几天厂家寄来一封信,上面还提醒如果在规定时间内不保养,将失去5年或10万公里的质量保证。”

    而刚购车不久的徐女士高高兴兴地去4S店领完车回家后,才发现在阳光下,白色的新车引擎盖上有一块漆面和周边有明显色差,“刚买的新车还没挂牌,也不可能碰到前引擎盖的位置。很可能是汽车在运输过程中的刮擦,后期又进行的‘美容’,但经销商表示只修不换。”对此徐女士很无奈,合同都是厂家制定的,他们单方面说了算,新买的车,只能第二天又重新喷漆“整容”。 

    合同科负责人表示,“只修不赔”是汽车维修行业内一种比较典型的、免除自己责任、加重消费者义务的不合理约定。根据产品质量法规定,售出的产品有质量问题,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经销商:企业签订两份合同

    国家工商总局《关于查处利用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的暂行规定》于2008年被废止后,工商机关对合同违法行为的监管一直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针对合同纠纷存在的问题,2009年工商部门借鉴上海市比较成熟的合同文本模式,率先在汽车行业推广了示范文本合同。目前,行业内一半以上的经销商正在使用此合同。

    7日,记者走访了济宁城区的部分汽车经销商。多数经销商表示,关于通报的汽车销售业存在的7类格式条款,他们正在积极地向上游厂家反馈。“我们只是获得厂家授权的经销商,购车合同条款都是厂家提供的。”采访中,一家汽车经销商说,他们要受上游企业的考核,4S店的管理和车型摆放等因素都受上游企业的管理和约束。对于合同中存在的格式条款,他们也没有话语权,相对属于弱势地位,只有销售、保养索赔和建议权。

    一家经销商也表示,目前他们实行签订两种合同的方式,订车前先用厂家提供的合同草签,交纳订金后与车主签订工商部门制定的合同文本。由于两份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不对等,发生合同纠纷后会以工商部门的合同为主。

    不整改企业最高将罚3万元

    根据检查中发现的存在“霸王条款”问题的企业,工商部门将要求企业自查自纠,对拒绝自查自纠或者自查自纠后仍然存在问题的,将照《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的规定,依法严厉查处,最高可处以3万元罚款。济宁市工商局局长张庆军表示,整规活动将与企业信用建设相结合,对于受罚企业,一律记入企业不良信用“黑名单”,对参评“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称号的实行一票否决,三年内不准申报,已经成为“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要取消其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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