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罪和渎职侵权罪的主体,虽然都是国家工作人员,但是两者在其后果的危害性上,差别很大。与犯有贪污罪的“贪官”相比,犯有渎职侵权罪的“庸官”,危害性更大。
烟台市检察院工作人员介绍说,贪污罪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贪污罪带来的后果是财产的损失,这些被占有的财产,有些是可以追回的。
渎职侵权罪则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出现的滥用手中权力、不认真履行职责等行为,以及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行为,比如非法拘禁、刑讯逼供等。近几年来接连发生的矿难,就是典型案例。
渎职贪污罪可能破坏国家机关正常的工作秩序,破坏社会管理秩序和市场经济秩序,不仅造成经济上的损失,还可能危及人的生命安全。
本报记者 侯文强实习生李建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