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日,省法院通报全省反规避执行情况,并决定将用一年时间开展反规避执行专项活动。“执行难是长期困扰人民法院的一大‘顽疾’。造成执行难的原因多种多样,规避执行是主要原因之一。”省法院党组成员、执行局局长关升英介绍,虚假登记、虚假离婚、虚假诉讼等已成为常见的“耍赖”手段。
■假离婚难圆“赖账”梦
程某与刘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经莒南县人民法院审理,于2009年12月2日作出民事判决,判令刘某于判决生效后5日内赔偿给原告程某医疗、误工等费用共计38765.89元。判决生效后,刘某未自动履行义务,后程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某未在规定时间内自动履行义务,称自己已离婚,并提交了离婚证明。
法院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刘某与其妻孔某于2009年12月17日在莒南县民政局协议离婚,被执行人刘某放弃应归其所有的财产,其家庭全部财产归其妻及其子所有,其中包括房产、汽车、摩托车、债权、小卖部房产及所有货物、粮食、生猪等。经查询亦未发现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相关线索。
法院认为因被执行人通过协议离婚方式将本应属于其所有的财产转移到其妻名下,且办理离婚登记时处于一审判决尚未生效的诉讼期间,通过协议离婚、无偿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的意图十分明显。通过执行人员的说服教育,被执行人刘某最终与申请人自行和解并履行了义务。
■花招用尽不灵验
东营市河口区法院审理的乔某与胡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0年8月17日作出民事调解书,胡某于2010年8月19日前支付给乔某借款本金770000元及利息54000元。同年8月20日,乔某以胡某不履行义务为由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胡某辩解无履行义务的能力,主动要求法院扣留其在单位的工资收入,主张用自己的工资收入偿还债务,申请执行人乔某表示同意。
执行人员发现申请人乔某作为一名普通的油田职工,没有做生意或接受大额的财产赠与,却有巨款借给他人。执行人员就巨款的来源、借款时是借现金还是通过银行转账等问题对乔某进行询问,乔某不能自圆其说。
执行人员调查发现,被执行人胡某的丈夫拖欠银行巨额贷款,银行多次发出催款通知,并准备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此执行人员初步认定,该案是一起虚假诉讼案件,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进行虚假诉讼的目的,是为了对抗以后银行对胡某丈夫的诉讼和法院的执行。最终,双方承认了虚假诉讼的事实。
■公款私存难逃债务
蔡某与临朐县某村民委员会拖欠汽车维修费纠纷一案,法院经审理依法作出判决,判令临朐县某村民委员会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对下属企业皮鞋厂的债务进行清算,以皮鞋厂的财产偿付所欠蔡某维修费9412.80元。逾期不清算,由临朐县某村民委员会承担赔偿责任。
判决生效后,临朐县某村民委员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向被执行人临朐县某村民委员会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经法院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在临朐县某经管站处的账面资金余额为1814662.59元,但在该经管站处的实际资金余额仅有200余元。
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法院到银行调查取证,发现案外人陈某在银行的账户存款余额与某经管站代管资金余额相符,遂认定陈某名下的存款为被执行人的公款。法院经研究作出执行裁定书,划拨被执行人临朐县某村民委员会以陈某名义在临朐某银行的存款。
同时就被执行人临朐县某村民委员会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规避执行的行为作出罚款决定。被执行人临朐县某村民委员会对罚款决定不服,向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复议,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经研究维持罚款决定。
■为耍赖签假协议
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的刘某与山东某机械有限公司欠款纠纷一案,在向被执行人山东某机械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申报财产令后,被执行人一直以没有履行能力为由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法院经过调查发现被执行人一直正常生产经营,应当具有履行能力,经搜查该公司办公室,发现现金15000元及该公司与另两名案外人谷某和张某签订的虚假设备抵押分期付款协议,该协议以被执行人欠谷某、张某加工费为名,以被执行人所有的塑料机械设备做抵押,分期付款,逾期未付款以设备抵债。
在订立协议的同时,谷某、张某分别写出证明:“签订的设备抵押分期付款协议是假的,目的是为了应付法院的执行。”整个搜查过程全程录像,面对法院的强大攻势,被执行人的法人代表及两名伪造协议的案外人主动到法院递交了悔过书,并提供一辆轿车担保,保证被执行人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