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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1年05月05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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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案的焦点主要有两个,一是居委会作为担保方,因贷款方织布厂没有及时还款,居委会是否应该承担连带责任;另一个是居委会在2007年信用社发放的《担保责任通知书》上盖章,是否意味着居委重新担保。

    吕洁法官表示,因信用社在居委会担保期内,即2004年的9月12日之前没有提出诉讼主张,所以居委会作为担保方不承担连带责任。2007年居委会在《担保责任通知书》上盖章,反映的仅仅是收到了通知书,并没有承诺重新担保,不意味着对原担保合同的重新确认,所以通知书的内容不构成新的保证合同关系,故居委会也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如果重新担保,则需重新签订担保合同,才能有效。

    邹城法院民三庭副庭长 吕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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