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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担保期内未起诉贷款不还担保人不担责
  • 2011年05月05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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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邹城5月4日热线消息(记者 晋森 通讯员 张凯) 邹城的一家织布厂向邹城信用社贷款190余万元,在规定的时间内却没有归还,信用社将该织布厂和担保方邹城某居委会共同告上法庭。记者4日获悉,因信用社在两年保证期间内没有起诉居委会,邹城法院一审判决织布厂应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而居委会不担责。

    2011年1月,邹城信用社将邹城某织布厂起诉,要求归还借款194万元,利息18万元。原来在2001年9月12日,邹城市某织布厂向信用社贷款194万元,并约定了利率,还款日期为2002年9月12日。信用社与织布厂订立抵押合同,约定织布厂以其房地产作为抵押物。信用社还与织布厂所在的居委会订立保证合同,约定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期截止到2004年的9月12日。

    合同签订后信用社向织布厂发放贷款194万元。2002年9月借款到期后,织布厂没有向信用社支付本金及利息,拖欠至今。2011年1月,信用社将织布厂及居委会诉至法院,要求织布厂归还借款,居委会作为担保方承担担保责任。

    邹城法院另查明,居委会的保证时间至2004年9月12日截止,在保证期间内信用社未向其主张权利。在保证期间过后,信用社于2007年12月27日向居委会送达了《担保人履行责任通知书》,居委会在通知书上盖了章。

    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及保证合同皆为有效合同,织布厂应归还信用社的借款本金及利息;居委会作为担保方,在两年的保证期内没有接到信用社的主张权利请求,因超过保证期,居委会作为担保方不承担连带责任。法院因此判决织布厂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合计212万元,驳回信用社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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