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枣庄5月4日讯 (见习记者 李泳君 通讯员 宋健)去朋友家喝喜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和同向行驶的一辆电动自行车相刮碰,造成事故发生。5月2日,当事人刘某某成为枣庄市因醉酒驾驶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第一人。
5月2日16时20分许,枣庄市台儿庄区公安分局指挥中心接电话报警称,在台儿庄区泥沟镇刘桥村路段,一摩托车碰撞一电动车,有人受伤。接报后,台儿庄区交警大队事故处理中队办案民警快速到达现场后,迅速协助120医务人员抢救受伤人员,并对二轮摩托车驾驶人进行有效控制。在现场对事故当事人询问时,得知摩托车驾驶人刘某某系无驾驶证,且身上散发浓烈的酒味。现场勘查结束后,事故处理民警及时对刘某某采集血样,同时将其传唤至交警大队进行询问。
据称,当日中午刘某某与朋友在台儿庄区泥沟镇喝喜酒,席间喝了半斤白酒、一瓶啤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带着朋友沿台儿庄区兰城至峄城区甘沟的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泥沟镇刘桥村路段时,摩托车方向失控,与同向行驶的一辆电动自行车相刮碰,造成事故发生。
经核实,刘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酒精检测显示刘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36.1mg/100ml,达到醉酒状态。在依法接受行政处罚的同时,根据2011年5月1日起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的有关规定,刘某某醉酒驾驶的行为,已涉嫌危险驾驶罪,将要接受刑事处罚。
目前,刘某某已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至此,他将成为枣庄市因醉酒驾驶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第一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