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城法院刑庭法官 王桂花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聚众斗殴犯罪,为了一件琐事,血气方刚的年轻人不靠法律解决,而是采用所谓角斗方式让对方低头,自己受到伤害不说,而且严重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受到了刑事处分。
根据《刑法》规定,对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加重情形的最高刑可判处十年。本案中徐某在缓刑期间不仅不遵章守纪,又参与斗殴,致使自己获刑6年。文某和孟某由于本身就参与了斗殴行为,明知自己的行为有可能伤害他人,以及自己被他人伤害的后果,仍然参加聚众斗殴,所以附带民事诉讼赔偿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