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日起,我国对醉酒驾车违法行为的处罚从行政处罚上升到刑事处罚。全国各地“醉驾入刑”的第一人纷纷成为媒体报道的焦点,青岛也于5月2日晚查获“醉驾入刑”第一人(本报5月4日A07版曾报道)。
据资料显示,我国每年有近10万人被车祸夺去生命,而其中60%的车祸都是由于醉酒驾车引起的。尤其是近年来,成都孙伟铭案、佛山黎景全案所造成的恶劣影响更引发全社会对于酒驾的憎恶,而在国外的不少国家,对于醉酒驾驶的处罚早就上升到刑事处罚的层面,例如加拿大的法律规定酒后行车并造成人身伤害者判监禁10年。
既然醉酒驾驶所带来的社会危害性如此之大,那么加大对醉驾的处罚力度,把对醉酒驾车违法行为的处罚从行政处罚上升到刑事处罚就显得很有必要,这一举措从根本上反映了民意,并推动了我国的法制建设。但是有法可依只是前提,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才是关键和根本,并决定了法律的社会约束力。
去年热极一时的河北大学“李刚门”事件,肇事者李启铭醉驾致一死一伤,被判有期徒刑6年;同样在去年,江苏淮安一市民醉驾致三死一伤,却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很显然,醉酒驾驶在判决中存在的弹性还是很大,由此可以质疑:如果执法的标准尚且不能统一,还存在各种“人情味”因素的干扰,那么执法的力度该如何确定?
10日,北京、四川、湖南等省市均宣判了各自的首例醉驾案,破灭了心存侥幸者认为“醉驾入刑”规定可以人为变通的幻想,如果这一新规能够“强硬”地永久执行下去,不受任何带有“人情味”因素的干扰,将首例判决的力度贯彻到每一例判决中去,相信会在全社会中营造自觉抵制酒驾的氛围。
■本报见习记者 曹思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