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日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根据意见稿,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意见稿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15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补缴至满15年。
对于未继续缴费或者延长缴费后累计缴费年限仍不足15年的人员,可以申请转入新型农村社会
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对于不愿意延长缴费至满15年,也不愿意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可以申请将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为了规范管理,意见稿明确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和个人账户余额继承办法。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同时,明确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中的余额可以全部继承。
征求意见稿还明确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具体办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跨省流动就业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时,在不同地方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累计计算。按照规定,因醉酒导致在工作中伤亡的,不认定为工伤。
用人单位不给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是员工反映最多的劳资纠纷问题。这次的征求意见稿规定,未
依法代扣代缴职工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用人单位限期代缴,并自欠缴之日起向用人单位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用人单位不得要求职工承担滞纳金。
用人单位未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职工本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给职工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据《法制晚报》、《北京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