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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货撞坏音响商家拒负责
商家称免费送货只是售后服务,买卖关系早已结束
  • 2011年05月16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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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5月15日讯(记者 苑菲菲 通讯员 贾军 韩娟) 消费者张女士在音像店选购了一套音响设备,商家免费送货上门时货车发生车祸,车上的音响受创无法正常使用。张女士要求商家换货,而对方却以双方买卖关系早已结束为由拒绝负责。

    “五一”期间,消费者张女士在一音像制品店选购了一套音响设备,拆箱验货后,张女士很满意,便决定购买。由于搬运不便,张女士要求店方免费送货上门,店方答应后,张女士付清了1200元货款。谁知,送货途中货车遇到车祸。由于遭受外部撞击,拆过箱的音响出现严重故障无法正常使用。张女士要求音像店调换一套新设备,店方却称,双方的买卖关系已于货款付清时完成,免费送货上门只是应张女士要求而采取的一种售后服务措施,送货期间发生音响设备损坏,音像店概不负责。 

    由于多次协调不成,12日,张女士只得向虎山路工商所求助。工商人员认为,经营者实行免费送货上门,是其与消费者达成买卖协议的一个附加条件。《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免费送货正是双方对财产所有权转移时间的另行约定。只有免费送货行为完成,才表示该买卖合同全面履行完毕。 

    按照《合同法》的原则,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本案中,因为音像店“免费送货”的承诺,使得标的物的交付多了一个送货的环节。双方买卖关系结束地点,由钱货两清的专卖店变成了消费者指定送达的地点,送货途中只是标的物交付的一个过程。因此,在运送途中,由于意外因素导致货物损毁,只能说明音像店的交付行为不符合双方的约定构成违约,消费者有权单方面解除这种买卖关系,拒收音响,并要求专卖店退还货款。 

    经调解,音像店最终同意为张女士调换一台同品牌同型号的音响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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