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晚报数字版
站内搜索: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召回食品禁售需要制度保障
  • 2011年05月25日 作者:
  • 【PDF版】

    口张遇哲

    23日,国家质检总局就修订的《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征集民意。征求意见稿明确指出,食品生产企业对被召回的食品采取无害化处理措施的,不得将无害化处理后的产品重新用于食品生产和销售。(5月24日《京华时报》)

    现行《食品召回管理规定》于2007年8月颁布实施。该规定直接推动了召回制度在国内食品市场的规范运行,但在四年的实践中也暴露了一些有待改进的问题,召回食品的“善后”就是一大漏洞。现行规定第三十一条指出,“食品生产者应当及时对不安全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根据有关规定应当销毁的食品,应当及时予以销毁。”然而,对于无害化处理后的食品去向,规定语焉不详。事实上,食品无害化处理并不完全等于人体食用就没有问题,再次销售仍可能带来意想不到的安全风险。

    尽管如此,还是有一些食品企业在利益的驱动下,利用规定的漏洞,擅自将处理后的问题食品再次上市销售,或是用作生产原料。更有甚者,个别不良商家“明修栈道,暗度陈仓”,表面上积极召回问题食品,却根本不予处理或销毁,只等风声一过,便悄悄将其回流到市场上。去年初,“毒奶粉”重出江湖就是铮铮铁证,暴露出一些企业未按照规定彻底销毁2008年问题乳粉,而是私自藏匿和继续使用。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召回能否有效消除或降低食品安全危害,不能依赖企业的道德自律,也不能指望规定的“牛栏关猫”,而应在实践的检验中不断予以补充和完善。针对召回食品的去向,征求意见稿增加了“不得重新销售”的规定,同时取消了“换货”的方式。这一增一减之间,企业的自由空间进一步缩小,规定的约束力则显著提升。

    当然,徒法不足以自行。新的食品召回管理规定要想落到实处,还需要配套制度予以保障,为“召回食品禁售”的政策通上高压电。

    其一,建立完善的食品追溯体系,让每一个系列和批次的产品清清楚楚,不留死角。其二,透明的去向监督机制,问题食品的去向,不能由企业自说自话。该销毁的,有没有按环保政策予以销毁;无公害处理的,又最终流向哪里,这些都应在质监部门的监督下进行,并将结果向社会公布。其三,严厉的追究惩戒措施。新的《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必须制定严厉的问责措施,对于设法逃避监管、继续销售问题食品的行为更要加倍惩戒。除了记入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外,不妨引入“一票否决制”,一经发现,终身禁入食品行业。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今日语录
微评论
微言·博论
召回食品禁售需要制度保障
治理虚假广告不仅是名人的责任
□漫说新语
其实路考也不难学车族们不用怕
通信地址:中国 山东省 济南市泺源大街6号F15   邮编:250014   E-mail:wl@qlwb.com.cn
电话 新闻热线:96706   报刊发行:0531-85196329 85196361   报纸广告:0531-82963166 82963188 82963199
副刊青未了:0531-85193561   网站:0531-85193131   传真:0531-86993336 86991208
齐鲁晚报 版权所有(C)   鲁ICP备050043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