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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购国债严禁用于质押担保
  • 2011年05月26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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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5月25日讯(记者 邢振宇) 根据《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严禁将公积金购买的国债用于质押等担保业务。??《办法》明确要求,公积金中心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正常提取和贷款的前提下,经财政部门审核、报公积金管委会批准,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但不得从事国债回购或者委托理财业务,严禁将购买的国债用于质押等担保业务。??另外,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应当存入公积金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立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按照国家规定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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