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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不安全将召回
五种不符合标准的农产品禁止销售
  • 2011年06月01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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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济南5月31日讯(记者 李文鹏) 5月31日,记者从省人大常委会的新闻通报会上了解到,我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将在10月1日起施行,其中明确禁止销售五种不符合标准的农产品,并将实行农产品质量安全召回制度和追溯制度。

    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的有关人员介绍,健全的农产品包装和标示制度,是实施农产品追踪和溯源,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制度的前提。在《条例》的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三条中,对农产品包装和标示制度的建立进行了明确规定。

    “农产品经营者发现其销售的农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及时封存,并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确有安全隐患的,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应当召回其产品。”《条例》第四十五条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召回制度进行了规定。

    《条例》还对禁止销售的五种不符合标准的农产品,进行了明确规定。依据《条例》,除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农产品外,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超标,违规使用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以及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超标等情形,均属于农产品的禁售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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