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晚报数字版
站内搜索: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环检”与“安检”同周期
10月1日后不到年检时间的机动车可不检
  • 2011年06月01日 作者:
  • 【PDF版】

    本报济南5月31日讯(记者 李文鹏) 5月31日,对于我省即将在10月1日起施行的《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向媒体通报了立法情况,并就有关的热点话题进行了回应。

    “将来的环检机构设在哪儿?会不会给车主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在新闻通报会上,有记者对安检机构和环检机构的分离提出问题。对此,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工作人员表示,根据《条例》第16条的有关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引导和鼓励建设能够同时承担机动车安全技术、环保和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验的机动车检验机构”。而新建的机动车环检机构,则应当依托已有的安检机构建设或者与已有的安检机构同地建设。

    “是不是国庆节之后,没有经过环检的车辆就不能上路了?”对此,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工作人员也给出了明确说法。“机动车辆的环检与安检同周期进行,如果已经进行过车辆安检的,在下次安检之前进行环检即可。这期间没有进行环检的,不影响车辆上路出行。”

    对此,省环保厅的有关负责人做了进一步解释。他说,新购车辆6年内,每两年环检一次;6年以上15年以内的,则一年检测一次。超过15年的车辆,需要每半年检测一次。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工作人员还表示,检测机构和环保管理部门将实现联网,环保部门对环检进行实时监测,每项环检数据都将同步传到环保部门,从而避免了交钱就可过关的情况。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端午节济铁加开8对临客
农产品不安全将召回
“环检”与“安检”同周期
动车实名验票全检变抽检
通信地址:中国 山东省 济南市泺源大街6号F15   邮编:250014   E-mail:wl@qlwb.com.cn
电话 新闻热线:96706   报刊发行:0531-85196329 85196361   报纸广告:0531-82963166 82963188 82963199
副刊青未了:0531-85193561   网站:0531-85193131   传真:0531-86993336 86991208
齐鲁晚报 版权所有(C)   鲁ICP备050043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