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6月16日消息(记者 赵松刚 通讯员 张琦)卧龙新区的刘先生交了定金领了代金券,结果买东西的时候却不能用,商家解释因为他购买的是特价品,不在代金券抵现金的范围内。16日,经过潍城区消费者协会调解,经营方为刘先生抵了100元现金。
2月份,潍城区卧龙新区的刘先生在一家酒店参加建材优惠展销活动,获得了一张100元代金券。参观时,刘先生相中了一个座便器,工作人员告诉他,他现在需要先交上1000元定金,然后公司给他发货。刘先生觉得很划算,就交了1000元押金。刘先生说,在工作人员开据的单据上,没有标明特价商品不在现金券抵现金的范围内,工作人员也没有口头告知。
5月份,刘先生买回了当时看好的座便器,并由建材公司派安装人员安装完毕。可是,在交费时,刘先生拿出当时的代金券,却被告知无法使用,原因是这个座便器是特价商品,不在代金券抵现金的范围内。
6月初,刘先生把此事反映至潍城区消费者协会。消协工作人员称,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享受知情权,销售方没有提前告知,就应该履行承诺,就应给消费者抵100元现金。在消协的调解下,16日,记者得知,销售方为消费者抵了100元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