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6月20日讯 (记者王璐 娄雅哲)本报6月17日A07版刊发了《闹市区有人抢走两龄童》一文,引起市民关注,很多市民认为母亲想念孩子的心情可以理解,但是抢孩子的行为有些过激。6月20日,孩子的母亲于玲给本报打来电话,向记者哭诉:“我没有多拿赔偿金,更没想过要放弃孩子的抚养权。”
于玲说,2009年11月10日,她丈夫因车祸去世,之后她便一直和婆婆一家人生活,共同处理丈夫的善后事宜。几经周折,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11万元,肇事者赔偿7万元以及一辆二手中型货车。其中2.9万元用于还款,剩余欠款均由于玲、儿子以及婆婆三人平分,她儿子应得的部分则由她代为保管。
“凭什么说我拿走了赔偿金还抢走孩子?”于玲对婆婆的说法很不满。她说,她不但没有多拿赔偿金,还用自己应得的那部分赔款替丈夫还了1.8万元的欠款。
对于婆婆所说的,于玲自愿放弃了孩子的抚养权,并且与他们达成了协议一说,于玲说,他们是曾商量过孩子抚养问题,但是当时商量的结果是孩子由她带到沂水的娘家抚养,她自始至终都没有放弃过孩子的抚养权,更没有什么协议。
但是,就在她收拾好东西,打算带孩子回沂水的那天早上5点多,婆婆趁她下楼时,将孩子抱走。之后,婆婆不再让于玲见孩子,无奈之下她只好回沂水娘家等待。于玲说,她清楚地记得婆婆抱走孩子的日子是2010年10月24日,在之后的日子里,她始终都没能见到孩子。
“在婆婆抱走孩子的第199天,我见到了孩子。”于玲说,由于到法院领取保险公司的赔偿金必须由她出面,所以婆婆主动给她打了电话,而于玲就此提出见孩子的要求,才见到了孩子。
“她把孩子抱走后,只让我和孩子见过两次面,每次都是因为钱,现在所有问题都处理完了,恐怕她再也不会让我见孩子了。”于玲说,为了见孩子,不得已才把孩子抢回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