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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首次适用限制减刑
  • 2011年06月24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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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枣庄6月23日讯 (见习记者 李淼 通讯员 李勇 杨建)6月21日,枣庄中院对被告人李某强奸、抢劫一案作出了一审判决,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时决定对被告人李某限制减刑。这是《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来,该院首次适用限制减刑,李某也成为枣庄市第一个被限制减刑的死缓犯。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5月至2010年3月间,被告人李某以深夜入室、尾随劫持等方式,对单身妇女采取掐脖子、捂嘴等暴力手段,实施强奸行为。李某先后在枣庄市市中区、峄城区强奸作案多起。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不特定妇女为侵害对象,多次强奸妇女,并当场劫取被害妇女财物,主观恶性极深,社会危害性极大,应对其限制减刑。故该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相关规定,被告人李某在缓期执行期满后如被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其最低服刑时间将不能少于25年;如被依法减为25年有期徒刑,其最低服刑时间将不能少于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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