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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游乐场要“高不成低不就”
菏泽一设在5楼的儿童游乐场被依法责令拆除
  • 2011年06月30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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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菏泽6月29日讯(见习记者 周千清 通讯员 杨海亮) 儿童游乐场并非哪里都可以设置,设置在3楼以上或者地下室都违反了相关规定,予以取缔。29日上午,菏泽一设置在5楼的儿童游乐场被公安机关消防部门责令拆除。

    6月29日上午,菏泽市区三角花园一家大型超市5层的西南角,众多的小朋友在滑梯、跳跳床等游乐设备上开心的玩耍嬉闹,游乐设施外,还有家长在翘首观看,担心自己的孩子出现意外。

    但是,除了可以看到的危险,该游乐场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公安消防部门调查发现,该游乐场未经公安消防部门安全检查,擅自营业,不但存在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而且,将儿童游乐场设置在5楼,还违反了相关规定。

    据了解,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不应超过3层或设置在4层及4层以上楼层以及地下、半地下建筑(室)内。“儿童的行动能力不比成人,一旦发生火灾事故,楼层设置较高的儿童娱乐、游戏场所,儿童逃生非常困难。”消防执法人员介绍。

    消防部门责令商场负责人立即进行整改,将场所内的儿童设施全部拆除并停止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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