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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一男子缓刑期间禁入娱乐场所
  • 2011年06月30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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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曾报道,烟台栖霞市一名男青年潘某犯故意伤害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二个月,缓刑三年。同时禁止潘某在缓刑三年期间进入歌厅、游戏厅、网吧、酒吧等营业性公共娱乐场所。

    2011年2月26日晚,被告人潘某在该市一歌厅与王某某因琐事产生口角,后潘某大打出手,持刀将王某某等4人捅伤,后法医鉴定王某某等人的伤情为轻伤,潘某的行为构成了故意伤害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考虑到被告人有悔罪表现,并积极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栖霞法院依法判处潘某有期徒刑二年零二个月,缓刑三年。该院同时判令被告人在缓刑期间禁止进入歌厅、游戏厅、网吧、酒吧等营业性公共娱乐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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