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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部有关负责人就实施社会保险法答记者问
受工伤没人管,社保基金先支付
  • 2011年07月05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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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已于7月1日施行。如何贯彻实施好这部关系广大群众切身利益的法律?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有关负责人4日回答了记者提问。

    为推动社会保险法顺利实施,人保部采取了哪些措施?

    答:除宣传、培训外,抓紧出台配套法规政策。如国务院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对《工伤保险条例》进行了修改,我部及时制定了相关实施办法。一是将包括企业在内的各类社会经济组织和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均纳入工伤保险覆盖范围,从制度上解除了广大职工遭遇工伤风险的后顾之忧。二是将认定范围从原来的上下班途中机动车事故伤害,调整扩大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和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和火车事故伤害。三是简化了工伤认定程序。四是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提高到按照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发放;还上调了伤残职工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等。

    社会保险法对失业人员

    参加职工医保作了新规定,

    请问如何落实这些规定?

    答: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要求,我部和财政部联合制定了《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办理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手续,所需费用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个人不缴费。

    参加职工医保当月起,可以按规定享受相应的住院和门诊医疗保险待遇。

    社会保险法规定了社会

    保险基金先行支付,请问什

    么情况下能得到先行支付?

    答:先行支付是指在导致参保人员伤病的第三人不支付医疗费用或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不向其工伤职工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时,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或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有关待遇,社会保险基金再向第三人或用人单位追偿的制度。

    根据《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三人侵权造成个人受伤或者工伤,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的,经个人申请,社会保险基金按照规定先行支付后依法向第三人追偿;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发生工伤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工伤保险待遇而不支付的,经职工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依法向用人单位追偿。  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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