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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收差价费拧不过中介潜规则
一市民被房产中介收了差价费,工商、房管和物价都说不归他们管
  • 2011年07月06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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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产中介与房东与签订的《委托卖房协议》,其中甲方为房东,乙方为房产中介,“买”应为“卖”。

    文/片 本报记者 刘洁 林丹丹

    今年4月1日,我国《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正式施行,其中明确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房屋赚取差价。

    然而威海市民邹女士在购买经区新都小区一套二手房时,被房产中介“依照行业规则”收取了差价费。她走遍了消协、工商、房管局和物价局,但这些部门都说不归他们管。

    市民在房产交易大厅办理业务。

    买房市民:房产中介既收中介费又吃差价

    市民邹女士最近遇到了一件烦心事。她两个多月前在经区深圳路新都房产中介买了套二手房,一开始中介要价42.8万元,双方商谈后,最终以42.6万元的价格成交。本以为这样就会相安无事,邹女士交付给房东17.6万元的首付款,但没有和房东以及房产中介签订任何合同。

    邹女士说,她只收到了中介写的一个字据,内容大体为收到了邹女士交付的首付款17.6万元。

    到了要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的时候,邹女士从房东那里得知,中介曾与房东签订了一份协议。邹女士说,这份协议约定中介以41.5万元的价格交付给房东,而不是42.6万元。邹女士越想越恼火,她已经交付给了房产中介4000元的中介费用,而房产中介仍然赚取房屋的差价,算下来,中介赚了邹女士1.5万元。

    “按照国家规定,房产中介赚取差价是违规行为。”邹女士说。今年4月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颁发了《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这是我国第一个专门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为的部门规章。该办法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禁止的各种行为中,包括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房屋赚取差价。

    邹女士走遍了消协、工商、房管局和物价局,想要回被赚走的差价费,不过这些部门均回绝了邹女士的请求。

    新都房产:承认“依照行业规则”收了差价费

    新都房产中介经理李女士承认收取了邹女士的差价费,不过是1000元,而不是1.1万元。

    李经理出示了他们与房东签订的《委托卖房协议》,双方约定“房屋销售方式为甲方(卖房者)净收42.5万元”,还有一项条款为“甲方不负责代理费用,乙方(新都房产)可以在原有的基础上多卖点,超出底价部分给乙方作为服务费,甲方不得干涉。”

    李经理说,依据这些条款,新都房产将底价42.5万元的二手房的出售价标定为42.8万元,并与邹女士以42.6万元价格成交,他们从中赚取了1000元的差价费,以及4000元的交易中介费。

    “在二手房交易中收取差价,这是一种行业规则。”李经理说,在二手房交易中,房产中介一般有两种盈利选择,一种是从买卖双方分别收取中介费,一般收取中介费的标准为总房价的1%至1.5%;另外一种方式就是类似邹女士这种,房产中介收取买房者的中介费,而不收取买房者的中介费,卖房者只需规定一个交易底价,中介可以在交易过程中提高售价,从中赚取差价。

    相关部门:房管、物价、工商都说不归他们管

    随后记者联系了房管、物价和工商部门,但是三个部门都说不归他们管。

    威海市房管局市场监察科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邹女士并不能拿出足够证据,并且《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要求多个部门联合执法,房管部门不能针对这一单独行为进行处理,并且这一行为并不在房管部门执法范围之内。该工作人员举例说,《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中的第三十四条中规定,房产中介构成价格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价格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依法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停业整顿等行政处罚。

    物价部门工作人员对此回复说,房产中介赚取差价确实违规,但如果想要对中介进行停业整顿等执法行为,需要由工商部门负责。同时,他建议邹女士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这一行为并不在物价部门管辖范围内。

    “工商部门很难介于其中。”工商部门工作人员说,从《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中能够看出工商部门并不是主管部门,其中“停业整顿”等执法行为并未指出由工商部门负责,该管理办法主要还是由物价部门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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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房产交易行业内赚取差价仍是潜规则
停收差价费拧不过中介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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