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玉文
停在小区路边的汽车轮胎不翼而飞,入了全险的汽车却被保险公司告知“车轮被盗不在理赔范围”。只赔全车不赔车轮,那汽车轮胎被盗究竟谁来赔偿呢?保险公司称,车轮需要客户单独入保或者与保险公司签特殊约定。(《齐鲁晚报》7月6日)
按照保险公司的说法,“车轮被盗不属于‘全险’的保险责任,也不属于盗抢险。盗抢险仅指整车被盗才保。非全车遭盗抢,仅车上零部件及附属设备被盗抢或损害不属于保险责任。”人们入保,就是为了购买一份安全的保障。投保“全险”却不能保证汽车的安全,真不知道这样的保险条款是怎么想出来的。要保“全险”,只买“全险”不管用,车上零部件和附属设备必须再投“附加险”。但是,还没有单独的轮胎保险品种。轮胎被盗或者使用过程中爆胎、刮蹭均不属于保险责任。不易出险的“保险”项保险公司全保,易出险的“危险”项却成为保险空白,可见保险公司确实发财有道。他们丝毫不想投保人的权益,只是挖空心思地设计怎样“不予理赔”。说穿了,就是挖坑让你自愿往里跳。许多人看不懂他们的条款,入保时业务员说得天花乱坠,出险时却是数不清、想不到的“不予理赔”。由此可见,他们的霸王条款是多么霸道。
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按照法律的公平原则,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理应是对等的。像这种“全险”不保车轮(其实不仅限于车轮),只保“不予理赔”的条款,显然有失公平。他们是利用处于绝对的“恃强”地位,来“凌弱”没有话语权的投保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