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临清7月13日讯(通讯员 徐辉 史振顺 记者 刘铭)一团伙抢劫数次被公安机关打掉,移送检察机关时,发现两名同案犯均涉嫌严重犯罪,检察机关遂向公安机关督促抓捕。经法院一审,两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和13年6个月。
去年7月,临清市人民检察院在审查临清市公安局移送起诉的李某等4人抢劫一案时,发现同案犯刘某、张某涉嫌严重犯罪事实,而公安机关未将二人移送起诉。检察院遂依法向公安机关发出《补充移送起诉通知书》,并督促公安机关及时将二人抓获。
案件起诉后,临清市人民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刘某、张某同李某等4人于2009年12月至2010年3月,交叉结伙,驾乘摩托车,手持砍刀、木棍等工具,在临清、冠县等地采取殴打、言语威胁等手段,多次抢劫他人摩托车、手机、现金等财物。被告人刘某参与抢劫4次,其中入户抢劫2次,涉案物品价值共计21200元并致一人轻伤;被告人张某参与抢劫3次,其中入户抢劫2次,涉案物品价值共计5620元。
近日,经法院审理,一审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13年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