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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维修资金可购买国债
  • 2011年07月19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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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8年,我国建立维修基金制度,根据最初的设计,只动用维修基金增值部分实施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随着经济的发展,物价水平的提高,仅仅依靠增值部分维修房屋已不现实。2008年2月1日实施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把“维修基金”改为“维修资金”。

    2010年5月,我省正式实施了《山东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下称新办法),规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维修和更新、改造。

    住宅共用部位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共用设施设备主要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新办法规定,商品住宅、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根据上述规定,济南缴存标准为:别墅每平方米20元,未设电梯的多层房屋每平方米60元,设有电梯的房屋每平方米120元。

    新办法规定,未成立业主大会或业主大会决定委托政府代为管理的,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代为统一管理。实行业主自主管理的,应当召开业主大会,经该物业管理区域内已入住面积且已入住户数的比例达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由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负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日常管理。

    新办法还规定,在保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用于购买一级市场新发行的国债。但应经业主大会同意。其增值收益应转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滚存使用。

    本报记者 张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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