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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诊疗费不超10元/人次
基层卫生机构诊疗费标准出台
  • 2011年07月21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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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济南7月20日讯(记者 崔滨) 20日,省物价局会同省卫生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下发通知,就我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标准作了明确规定。

    省物价局规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现有的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含静脉输液费,不含药品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合并为一般诊疗费。根据患者就诊项目的不同,将一般诊疗费区分为中医和西医、注射型与非注射型分别核定。各市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不得超过10元/人次。

    同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人员,在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定点基层医疗机构就诊执行一般诊疗费政策。一般诊疗费新农合基金支付比例不低于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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