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廉和伊丽莎白·斯特恩是一对住在新泽西州特纳夫莱镇的职业夫妇———他是一位生物化学家,而她则是一名小儿科医师。他们想要一个孩子,可是却不能自己生,至少生育会对伊丽莎白带来医疗上的危险———她患有多发性硬化症。因此,他们联系了一家安排“代孕”的不孕不育中心,该中心刊登广告以寻求“代孕母亲”,愿意为他人怀孕分娩,并以此获得货币报酬的妇女。
应征者中有一个妇女名叫玛丽·贝丝·怀特海,29岁,有两个孩子,是一名环卫工人的妻子。1985年2月,威廉·斯特恩和玛丽·贝丝·怀特海签定了一份合同。玛丽同意用威廉的精子进行人工受精,然后生下孩子,并在孩子出生后将他交给威廉;她还同意放弃她的母亲权利,这样伊丽莎白·斯特恩就可以收养这个孩子。就威廉这一方而言,他愿意支付玛丽一万美元(分娩时支付),外加医疗开支。他还向该不孕不育中心支付了7 500美元,因为后者为他们安排了这次交易。
经过多次人工受精,玛丽·贝丝怀孕了,并于1986年3月产下了一名女婴。斯特恩夫妇盼望马上就能领养他们的女儿,给她起名为梅丽莎。然而,玛丽·贝丝·怀特海却改变了主意,她不想交出孩子,并且想留下她。于是她带着孩子逃到了佛罗里达,但是斯特恩夫妇获得了法院命令,要求她交出孩子。而接下来关于监护权的争夺战,也递交到了新泽西法院。
初审法官不得不决定是否应该执行这份合同。你认为什么是正当的事情呢?为了使事情简化,让我们集中研究相关的道德问题,而不是法律。(事实上,新泽西当时并没有允许或禁止代孕合同的法律。)威廉·斯特恩和玛丽·贝丝·怀特海签署了一份合同。从道德上来看,它是否应当得到执行呢?赞成执行本合同的最强有
力的论点就是:交易就是交易。两个相互同意的成年人达成了一个自愿的、给双方都带来好处的协议:威廉·斯特恩将得到一个跟他有基因关联的孩子,玛丽·贝丝·怀特海将会因为9个月的工作而获得一万美元。
不可否认,这不是一个普通的商业交易。因此,你可能会基于以下两种理由中的一种,而犹豫是否要执行这份合同。人们可能会争辩道,这一行为将孩子变成了商品,并通过将怀孕和生孩子看成是赚钱的交易,而剥削利用了妇女。
正如后来众所周知的那样,“婴儿M”这一案件的初审法官哈维·索尔考并没有被这些反驳中的任何一个所说服。他援引合同的不可侵犯性来维护这一协议。交易就是交易,这名生育母亲并不能仅仅因为她改变主意了就有权利解除合约。
该法官讨论了上述两种反驳:首先,他反对这样一种看法———玛丽·贝丝的同意并不是自愿的,她的同意在某种程度上是有问题的:没有任何一方占据更高的交易地位;没有一方强迫另一方,没有一方拥有专门知识因此而让另一方处于不利地位;也没有一方拥有不相称的交易权力。其次,他反驳了这样一种看法———代孕等同于出卖婴儿。该法官认为,威廉·斯特恩是孩子的生物学意义上的父亲,他并没有从玛丽·贝丝·怀特海那里购买婴儿。他只是因为她提供了怀孕和分娩孩子的这一服务,而给她支付了报酬。由于这个孩子是由威廉的精子受孕而来,那么,她从一开始就是他的孩子。因此,这里并没有涉及出售婴儿。那一万美元的报酬是为一项服务(怀孕)而非一个产品(这个孩子)支付的。
玛丽·贝丝·怀特海将这一案件上诉至新泽西最高法院。该法庭全体一致推翻了索尔考法官的判决,并判这一代孕合同无效。它将梅丽莎的监护权判给了威廉·斯特恩,理由是:这对孩子来说最好。该法庭将合同搁置一旁,认为斯特恩夫妇会更好地养育梅丽莎;然而,它恢复了玛丽·贝丝·怀特海作为孩子母亲的身份,并要求低级法院裁决探视权。
威伦茨法官提议说,这一点也对这类协议所具有的自愿特征提出了质疑:“我们怀疑,低收入阶层的不孕不育夫妇,是否会找高收入的人代孕。”因此,使得这份合同无效的原因之一,就在于这里的同意是有问题的。
然而,威伦茨法官还提出了第二种,更具根本性的理由:将她可能在多大程度上受到金钱需要的强迫,以及她对最终结果的理解有多深入这些问题搁置一边,我们认为她的同意是不相干的。在一个文明的社会,有一些东西是金钱不能购买的。威伦茨认为,根据这份合同,只有当玛丽·贝丝交出监护权并终止其做母亲的权利时,才能向她支付这一万美元。这就是在出售一个孩子,至少是在出卖一个母亲对其孩子所拥有的权利;这里唯一缓和的因素在于,购买者是孩子的父亲……一个中间人,受利益驱动而促成了这桩买卖。无论是什么样的理想推动了任何一方,利益的动机都支配、渗入并最终控制了这一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