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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机退货,先交折旧费
工商:“消法”明文禁止
  • 2011年08月03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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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威海8月2日讯(记者 冯砚农 通讯员 付海燕) 市民董先生在市区一家手机店,花了1400多元买了一款手机,使用4天后手机出现质量问题。董先生找到商家要求退货,对方以“手机后盖有划痕”为由向其索要200元折旧费,不交钱就“只换不退”。 

    董先生说,手机买回家后4天,出现了按键失灵的情况,于是他将手机送回店内维修。几天后董先生接到厂家打来的电话,经检测手机确实有问题,董先生可以自由选择退货或者换货。8月1日,董先生带着手机到店内要求退货。商家检查指后指着手机后盖上一条细小的划痕告诉董先生,想退货可以,但是必须交上200元的折旧费。厂家答复可以全额退货,商家又咬定要交折旧费。这钱该不该交呢? 

    环翠区消费协副主任李婕介绍,依据《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一条上面明确规定,7天之内如果发现有明显质量问题,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者维修,这三种可以任选其一。选择退货时,经营者应当按照发票的价格一次性的退还消费者的货款 。商家以手机有划痕为理由收取董先生200元折旧费的情况,《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更是明文制止。  

    “很多商家,利用物品的瑕疵来约束消费者退货。”李婕说,不能将经营者售后还有供货商之间的补偿关系转嫁到消费者的身上。在消协工作人员的调解下,商家同意无条件全额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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