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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牌,不能免去商家责任
  • 2011年08月03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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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场刚刚开业,停车场却屡遭贼手。从7月27日到31日,便衣民警在新开业的银座商城岱宗店连续抓获3名偷车贼。记者调查发现,泰城停车场多外包或免费,但对消费者遭遇丢车事件均称不负责。(《齐鲁晚报》8月2日报道)

    在大大小小的商场前,标注着“停车收费,丢车自负”或是“停车落锁,责任自负”的停车场可谓数不胜数。不知从何时起,似乎在商场前停车,就与商场没有一点责任,丢了车不是市民自认倒霉,就是陷入与看车人无尽的纠纷之中。老百姓不禁要纳闷了,是谁给商场的“免责牌”?一个连停车安全都不敢负责的商场,何谈信誉?

    消费者到商场消费,便与商场成了一种服务关系。顾客与商场的联系,并不仅限于商场内简单的购物,从顾客在商场停车场停下车时,就已经有了联系。而有些商场,恰恰没有认识到这一点。不知是出于省事还是压根就不懂的原因,一句“停车场外包了,丢车概不负责”,就想把老百姓打发了,有些可悲有些可笑。

    可悲之处,在于商场对自身职责的忽视。既然停车场为商场所用,停放的也是顾客的车辆,怎么敢说与商场无关?可笑之处,一个免责告示牌或一句无责的推脱,就能让老百姓遵循他们的理论,这又是什么逻辑?《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超市为消费者提供停车服务,就应该有责任加强停车场的管理,保证车辆安全。“概不负责”的告示不能免去超市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

    本报记者 赵兴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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