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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废车辆不能买卖
  • 2011年08月09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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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报废车辆严禁买卖。国务院颁布的《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报废车辆用油单位或个人应当及时将报废汽车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企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将报废汽车出售、赠予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给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单位或个人;不得私自拆解报废汽车。

    第十五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利用报废汽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拼装汽车。禁止报废汽车整车、“五大总成”和拼装车进入市场交易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交易。禁止拼装车和报废汽车上路行驶。

    第二十二条规定,将报废汽车出售、赠予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单位或个人的,或者自行拆解报废汽车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规定,出售不能继续使用的报废汽车零部件配件或者出售的报废汽车零配件未标明“报废汽车回用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首席记者 聂金刚 见习记者 杨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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