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威海8月16日讯(记者 许君丽 通讯员 时丽杰 唐玉沙) 近日,威海某商场被九阳股份有限公司诉至法院。由于被告商场在“7·25”暴雨中损失惨重,在法官的耐心劝说下,九阳商标持有人同意降低赔偿标准,该案未经开庭即达成调解协议。
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在豆浆机、家用电动榨水果机等商品上依法注册了“九阳”、“Joyoung 九阳”等商标。2009年4月24日,“九阳”注册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原告近期在进行市场调查时发现,威海市场上有假冒原告注册商标的豆浆机产品。8月15日,原告将销售商诉至威海中院,并提出5万元索赔。
庭审前,经过双方当事人同意,法庭开始调解。刚开始双方的调解数额相差较大,但在调解过程中,被告反映他们进货时按照是正品进的货,只是因为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才导致假冒商品进入商场,在听了主审法官的辨法析理后,他们已经意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并愿意积极赔偿。不过在“7·25”特大暴雨中,被告商场内所有的电器浸水,对其店面及仓库造成了严重的损失,希望原告能够降低赔偿数额。随后,法官向原告解释了“7·25”特大暴雨的相关情况,并给原告看了相关的资料,取得了原告信任。经过法官耐心的劝说,原告代理人也对被告的损失表示同情,并同意降低索赔数额。最终,被告给付了赔偿款,原告向法院提出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