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8月16日讯(通讯员 樊德强 寇明慧 见习记者 于荣花) 滨城区的刘先生买了一辆保修期为半年的电动车,结果刚用了三个月就屡屡“罢工”,去经销商处维修,得到的答复却是厂家已将保修期改为三个月,不能进行维修。
今年4月份,刘先生为了方便接送孙女上学,在某三轮车销售店购买了一辆电动三轮车,当时,经销商为其填写了一份保修期为半年的保修卡。但电动车刚刚使用了三个月,该三轮车就屡屡“罢工"。刘先生的儿子请人检查后发现,该三轮车后桥的气门弹簧等部件已经有不同程度的损坏,影响了电动三轮车的正常使用。
了解原因后,刘先生来到该三轮车经销商处,要求对方按照保修卡的规定尽快修好三轮车。出乎意料的是,经销商告诉刘先生,生产厂家目前已通知将该型号的三轮车保修期改为3个月,刘先生的车已过保修期。刘先生听到答复后很不服气,他认为自己买车时厂家尚未出台新规定,经销商应该按承诺履行保修义务。但对方不予理睬。7月25日,刘先生将此事投诉至滨城区消协。
消协工作人员经调查后证实,刘先生所投诉的情况属实,经销商虽然也提供了厂家关于变更保修期的通知,但是消协认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格式合同、通知中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因此,经销商应该按照原约定履行保修义务。
经调解,该三轮车销售店为刘先生更换了损坏的零部件,并承诺在6个月的保修期内为刘先生提供免费维修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