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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所有权确认之诉
  • 2011年08月17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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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

    王某(男)和李某(女)于2000年登记结婚,系合法夫妻。2005年,夫妻双方因性格不和开始分居。2008年5月,李某到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婚姻关系,依法分割王某名下的一户楼房。该楼房是2002年王某父亲出资购买的,登记在王某名下,并对房屋具有完整所有权。法院在审理该案过程中,王某的祖父、祖母提起确认之诉,要求确认两位老人为该楼房的真正所有权人,理由是购买楼房的款项实际由两位老人出资,当初委托其子(即王某的父亲)购买楼房,用于两位老人养老居住,且他俩一直在该楼房内居住至今。■法院审理:

    法院依法审理该离婚案件,判决解除王某和李某的婚姻关系,由于案中所涉及楼房存在权属争议,另案处理。

    在确认该房屋所有权的案件中,原告方(两位老人)提供了大量的证据,包括:

    1、两位老人出卖原来房屋的协议书,证明原告方出资的资金来源。

    2、两位老人的儿子(即王某的父亲)与该房屋的原房主签订的买房协议书。

    3、相关证人的证言、证词,证明王某在办理更名过户时隐瞒事实,将该楼房过户到自己名下。

    被告李某提供了房屋产权监理处的房屋产权档案及房屋买卖契约公证书,证明该楼房为王某和李某共同所有。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两位原告提供的卖房协议书及其儿子的买房协议书,只能证明两位原告出卖自己的房屋和其儿子曾签订过买房协议的事实,两位原告现以此证明所争议房屋为两位原告所购买,证据不足,两位原告不能因此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之规定,判决驳回两位原告的诉讼请求,由原告方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律师说法:

    这是一起因婚姻官司引发的房屋所有权确认纠纷。案子虽小,法律关系却很复杂,涉及很多法律法规及其相关司法解释,比如:解除婚姻关系的条件,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如何认定物权与债权的证据效力等问题。准确理顺复杂的法律关系,灵活运用合法有效的证据,是类似案件胜诉的关键。

    (山东舜铭律师事务所律师、曲阜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 张连民)

    本报记者 刘守龙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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