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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建筑日照间距新办法施行
幼儿园日照不少于三小时
  • 2011年08月18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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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8月17日讯(记者 宋珊珊) 17日,青岛市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青岛市建筑日照间距计算和管理办法(试行)》正式实施。按照新标准,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获得日照。托儿所、幼儿园的日照时间标准提高,由过去的大寒日累计2小时提高到冬至日累计3小时。

    新《办法》详细地划分了不同的住宅类别,并提出了相应的标准。规定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获得日照,当一套住宅中居住空间总数超过4个时,其中宜有2个获得日照,获得的日照时数不低于大寒日累计2小时;宿舍半数以上的居室,应能获得同住宅居住空间相等的日照时数。 

    与2003年市人大常委会公布的建筑间距规定标准相比,托儿所、幼儿园的主要生活用房日照标准有所提高,日照时数由原来的大寒日累计2小时,提高到冬至日累计3小时。

    《办法》规定,疗养院半数以上的疗养室、医院半数以上的病房、中小学半数以上的教室,日照时数不低于冬至日累计2小时;老年人居住建筑累计日照时数不低于冬至日2小时;托儿所、幼儿园和中小学的活动场地,累计日照时数不低于大寒日2小时。 

    对原来达不到现行日照标准的建筑,《办法》也做了保护性规定,明确规定:被遮挡建筑日照时数在工程建设前低于本办法规定标准的,新建、改建建设工程不得降低其原来的日照时数。

    《办法》还规定了几种不适用日照间距的情形,包括恢复性建设;临时建筑;未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开设采光门、窗;擅自变更使用性质或者擅自变更为居室、学校及托幼园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场地)和疗养院、医院病房的;高度低于2.2米的底层建筑以及其他不适用日照间距规定的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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